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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资质代办受理条件:
1、主项或增项申请资质中含有铁道、交通、水利、民航、消防、信息产业方面的建筑业企业、市属建筑业企业和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向市建委提出资质申请。(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
2、除上述范围之外的建筑业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或县建委提出资质申请。
(依据同上)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或扫描件(依据同上);
3、企业章程原件和复印或扫描件(依据同上);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或扫描件(依据同上);
5、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或扫描件(依据同上);
6、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及与企业签定的聘用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或扫描件(依据同上)。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本岗位负责人:建筑业管理科企业资质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填写《行政审批受理通知单》交申办人,填写《审批流程表》,连同申办材料交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暂不办理,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并填写《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交申办人;对申办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填写《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交申办人。时限:1个工作日
二、建筑资质代办审核标准:
1、申办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网络申办信息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真实。
2、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依据《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
本岗位责任人:建筑业管理科企业资质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相应栏目内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填写《行政审批流程表》,送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复审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在《行政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建筑资质代办告知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岗位责任人:建筑业管理科告知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文书并归档。对审批批准的,及时告知审批结果;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不予批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