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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消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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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的通知 渝建〔2016〕473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公安消防支、大队,供水企业、有关建设单位: 根据《重庆市消火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市政消火栓建设工作 市政消火栓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安全、提升火灾防控水平的重要保障。调查发现,部分区县(自治县)市政消火栓历史欠账较多,新建工程市政消火栓配套不同步,为城市救灾工作留下了隐患。《办法》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市政消火栓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工作;供水企业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供水管线的铺设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加强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联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格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新账不欠、老账逐年还”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市政消火栓建设工作,确保在2017年基本补齐市政消火栓欠账,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市政道路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二、严格监管,确保新建工程市政消火栓同步配套(一)加强同步设计审查1.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工程,城乡建设部门在规划方案并联审查环节,要重点加强供水管网及市政消火栓的方案设计审查;在初步设计审批和施工图审查备案环节,要将市政消火栓及其管网设计作为重点审查内容之一,未同步设计的,初步设计不予批复,施工图设计不予备案。2.市政消火栓设计应当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等要求,市政消火栓宜在道路一侧布置并靠近十字路口,当市政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应在道路两边交叉错落设置;市政桥梁桥头和隧道出入口应设置市政消火栓;市政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间距不应大于120米;市政消火栓应布置在消防车易于接近的人行道和绿地等地点,且不应妨碍交通,并符合在距路边0.5米-2米范围内设计,距建筑物外墙不应小于5米,应避免设置在机械易撞击的地点,确有困难时,应采取防撞措施;市政消火栓的阀门设置应便于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和维护,并满足《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设置压力感应器,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3.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投资纳入工程概算范围。(二)加强同步施工监管1.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与供水管理部门的沟通,督促供水企业按照批准的施工图,同步实施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线,确保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完工。未同步实施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网的城市道路工程,不得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参与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消火栓设置地点、数量、规格、分布等情况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将竣工测绘资料电子件报送城乡建设部门,纳入基础设施数据库。三、合理安排,确保市政消火栓欠账限期整改到位(一)全面梳理,系统测绘。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供水企业要组成联合工作组,对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要求,对辖区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现状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并形成市政消火栓(含供水管线)测绘资料(测绘资料包括市政道路、管网、市政消火栓基本信息和图纸)。各区县(自治县)应当于2016年底前将市政消火栓现状测绘资料电子件报送市城乡建委、市公安消防总队。(二)统筹安排,有序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针对梳理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工作方案,补足历史欠账。各区县(自治县)要制定补建计划,明确项目建设时序,落实实施主体及资金来源,并按程序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市政消火栓补建计划应在2016年底前报市城乡建委、市公安消防总队备案。市城乡建委、市公安消防总队将于2017年底对各区县(自治县)市政消火栓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四、加强监督,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会同城市供水管理部门督促供水企业按照《办法》规定履行维护保养职责。对发现市政消火栓存在问题需要维修的,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进行修复。对发现市政消火栓不适应实际需求的,应当及时告知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增建、改建或技术改造。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对需要增建、改建或技术改造的市政消火栓,要及时纳入补建计划,并组织实施。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联系人:黄琳 联系人:谢枭电话:63670013、18580397035 电话:67315482、18996147677传真:63870766 传真:67315454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 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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