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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关于在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全面推行行贿犯罪档
    浏览: 该信息长期有效发布时间:201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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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渝检会〔2016〕5号关于修改《关于在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全面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的通知 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区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各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局): 为统一规范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在住房及市政、交通、水利等各类建设工程领域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经过征求各方意见,现将《关于在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全面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试行)》中第五条修改为“投标截止日前两年内,投标人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被人民法院判定犯行贿罪的,在其相关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参与投标。若中标后,经招标人查询发现中标人单位或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事实的,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7月21 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16年8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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