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的实施意见 渝建发〔2015〕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加快城乡建设领域生态文明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渝委发〔2014〕19号)和市城乡建委《2015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要点》(渝建发〔2015〕16号),现就做好全市2015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2015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工作目标2015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各项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一)新建建筑能效提升。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到2015年末,确保建筑设计、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双百”目标。(二)绿色建筑发展。全市新增绿色建筑1500万平方米。到2015年末,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达到25%。(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全市新增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100万平方米。到2015年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累计完成500万平方米。(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国家验收工作,巫溪、云阳示范县全面落实国家示范建设任务要求。到2015年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累计达到750万平方米。(五)绿色建材产业培育。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到2015年末,新型墙材应用比例达到70%以上,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再推动建设一批成规模、有影响的绿色建材产业基地。二、努力完成五项重点任务(一)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水平一是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所属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按照《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管理权限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管理服务和创新,严格开展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等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并重点加强对乡镇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标准的督查,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督促进行整改。二是督促设计单位实施好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质量自审责任制,将各设计单位自审机构履职情况作为初步设计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专项审查的重点核查内容,并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认真核查各设计单位自审机构签发的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促进设计质量的不断提高。三是针对参建各方在实施建筑节能工程中的薄弱环节,积极推行标准化的建筑节能设计模板、专项施工方案和监理实施细则,着力提升建筑节能实施质量。四是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和销售现场显著位置真实、准确地公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基本信息。五是严格落实建筑节能技术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常态化建筑节能材料使用质量抽查制度,重点强化对未备案建筑节能材料应用于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督抽查,并配合做好建筑节能材料行业诚信档案管理工作,结合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积极上报企业的优良和不良诚信记录。六是切实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加强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质量的日常巡查和动态监管,全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的专项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发现的建设、设计、施工、检测、监理和材料生产等各方主体建筑节能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执法处理,并及时将督查、处罚、整改情况上报市城乡建委。七是各区县(除渝中区外)应大力推广农房节能技术和产品,培育不少于1个农村建筑节能试点、示范项目,科学引导新建或改建的农村建筑因地制宜地采用新型墙材、节能门窗和太阳能热水器等节能技术,不断提升新建建筑节能工作水平。(二)促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一是主城各区应按照《关于执行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建发〔2013〕98号),着力提高绿色建筑监管能力,将新建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相关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作为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和建筑能效测评的重要内容,督促主城中心区和两江新区范围内的新建公共建筑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全部规定,使其满足重庆市银级绿色建筑及国家一星级绿色建筑的要求。二是除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应着手建立绿色建筑监管能力,按照市城乡建委的工作部署,督促区县(自治县)城所在地城市建设区范围内的新建公共建筑自2015年起执行《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全部规定,提高新建建筑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比率。三是加强对新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监管,督促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等各方主体,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试行)》。四是落实好对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项目的标识发放管理制度,按月将符合条件的区县管项目名单及相关证明资料报市城乡建委备案,加强对此类项目的标识发放工作。五是加强对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项目的信息统计工作,按季度向市城乡建委报送《绿色建筑强制推广情况季度报表》(附件)。六是积极引导辖区内的居住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着力培育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并配合市城乡建委做好自愿评价标识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加强在项目核实、资料初审等方面的市区(县)联动,确保标识项目在设计、施工、运行各阶段都能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在推动新建公共建筑按照要求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基础上,各区应培育建设住宅和高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25万平方米以上,各县应培育建设15万平方米以上。七是两江新区要督促重庆悦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抓紧推进悦来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并严格按要求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三)切实加强既有建筑节能工作一是各区县应以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为载体,进一步加大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政策、模式和效益宣传力度,着力推动形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市场化长效机制,并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全面推动既有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各区推动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不少于4万平方米,各县应不少于1万平方米。二是结合旧城改造、市容整治和房屋修缮等契机,积极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示范,推动具备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更换节能门窗、加装遮阳系统和采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措施。各区应组织实施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应不少于2万平方米,各县应不少于1万平方米。三是加强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施过程监督管理和服务指导,保障改造项目施工安全和实施质量。四是加强既有公共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后期运行维护管理,加强对新建公共建筑落实安装能耗分项计量装置的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做到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逐步实现对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在线实时监测。五是切实做好辖区范围内民用建筑的能耗统计工作。(四)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一是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所在辖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切实配合市城乡建委做好示范项目的推进工作,督促做好示范项目机组安装、能效测评、资金申报、监测系统安装等工作,保障示范项目国家验收工作顺利完成。二是各区县应总结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践经验,以高星级绿色建筑建设为契机,充分发挥本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条件,积极培育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对具备条件的城市发展新区等地区鼓励采用集中连片的方式规模化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三是巫溪和云阳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示范县建设进度和质量于今年年内达到国家示范县建设要求,并做好国家验收工作。四是两江新区必须督促水土片区全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示范区建设进度取得实质性进展,对区域内新建项目应探索制定强制执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相应政策,保障国家示范区建设顺利完成。五是两江新区、南岸区应按照《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区域集中供冷供热项目建设的意见》(渝建发〔2012〕160号)要求,确保江北城CBD和弹子石总部经济区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示范区内的在建和新建公共建筑由示范项目提供空调系统冷热源。(五)积极壮大绿色建材产业一是各区县应积极配合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大力推动绿色建材工程应用,促进传统建材产业的提档升级。二是各区县应全面推动墙材革新,按照《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三号、第五号)的要求,严格禁止使用烧结实心砖和单排孔混凝土空心砌块,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为提高节能墙材工程应用腾出市场空间;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加快培育新型墙材产业。都市功能拓展区和城市发展新区应指导现有的烧结页岩空心(多孔)砌块(砖)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企业改进设备工艺、提升产品质量,重点发展节能型烧结页岩空心砌块及多孔配砖和抗压强度不小于3.5MPa的B05、B06级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及满足薄砌法施工工艺要求的精确砌块;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应督促烧结页岩砖生产企业全面向多孔砖和空心砌块(砖)转型;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要重点发展小型混凝土空心砌块填充保温材料的复合保温砌块。三是大力推广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推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节能型烧结页岩空心砌块薄砌法施工工艺的工程应用。四是各区县应切实落实限制使用浆料类保温隔热材料的相关政策措施,全面推动板材类保温隔热技术的工程应用,不断引导保温隔热板材向保温装饰一体化技术发展。五是各区县应引导发展具有区域资源特色的绿色建材产业,积极推动绿色建筑产业化基地建设。三、强化保障措施(一)坚持信息报送制度。各区县要按照市城乡建委的要求,通过全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综合管理平台,做好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信息的定期报送工作,按时报送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审查情况、建筑能效与绿色建筑测评情况、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培训情况、建筑节能执法情况等相关工作信息。信息上报情况将作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实施情况督查的重要内容。(二)切实加强能力建设。一是各区县应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内部机构建设,落实人员、经费,保障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开展。二是按照市城乡建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参加市城乡建委组织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区县管理人员培训,着力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三是着力加强本地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师资力量建设,并结合地方实际,分类开展好辖区内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培训。各区全年培训人数应不少于500人次,各县应不少于300人次,全年培训原则上应于2015年10月前完成,进一步提高各地实施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能力和水平。第一,对强制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的区域应以《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3)、《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及配套供全市免费使用的《重庆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设计分析软件》、编制技术规定、审查要点等为主要内容,组织开展好区域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的专项培训;第二,对其他区域应以建筑节能相关强制性标准和应用技术实施要点等为主要内容,加强对其区域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的专项培训。对开展培训师资不足的区县,可向市城乡建委提出申请,师资由市城乡建委统筹安排给予支持。四是切实督促辖区内的参建单位开展好单位内部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日常培训。(三)积极开展社会宣传。各区县要结合全国节能宣传周和全国低碳日,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主题宣传活动,大力传播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发展理念及相关工作成效,提高公众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认识,促使公众支持和自觉参与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动。附件:绿色建筑强制推广情况季度报表.doc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