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 执法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质质函〔2012〕3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 根据《关于组织开展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2〕114号)的要求,我部定于今年5月至6月开展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检查省份为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自治区除外)。每个省检查3个城市,除省会城市外,另随机抽查地级以上城市和县级城市各1个,2011年全国工程质量大检查时抽查过的城市原则上不再检查。 (二)检查对象为在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受检工程形象进度为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主体结构出地面但未封顶)。 (三)每个省抽查6个工程。其中,省会城市抽查3个,地级城市抽查2个,县级城市抽查1个;直辖市在同一个区(县)抽查工程不超过2个。受检工程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确定,2011年全国工程质量大检查时抽查过的工程原则上不再检查。 二、检查内容 《关于组织开展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中所列检查内容。 三、检查依据 工程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工程技术标准。 四、检查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分两批进行。 第一批共分7个组,检查时间为5月8日—17日,共计10天。 第二批共分8个组,检查时间为5月28日—6月6日,共计10天。 检查分组及日程安排详见附件。 五、检查组的组成 检查组每组7人,设组长1人,联络员1人,各组专家配备勘察1人、结构设计2人、施工及质量监督2人。组长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局和稽查办负责通知担任,检查人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 六、检查工作要求 (一)检查组到达每个省后,由组长向受检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介绍检查的有关要求,并安排具体检查日程。 (二)听取受检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汇报内容包括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总体情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采取的主要措施,以及本地区开展自查情况;受检城市可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三)检查组随机抽查工程,并填写相关检查表格。 (四)检查组对每个受检工程提出书面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反馈意见》;对于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工程,下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建议书》。 (五)每个省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受检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七、各地检查工作准备事项 (一)提供所有符合检查要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清单。 (二)提供必要的检查设备,如回弹仪、钢筋扫描仪、游标卡尺等,并提供检查记录表及配合人员。 (三)提供受检工程相关文件材料。 八、其它事项 (一)在检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反腐倡廉规定,做好廉洁自律工作。 (二)检查工作结束后,我部将向全国通报检查情况。 联系人:范宏柱010—58933293(传真) 附件检查分组及日程安排表.doc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