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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16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浏览: 该信息长期有效发布时间:2018-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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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 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人员: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及《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16〕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范围 凡注册有效期在2016年12月31日到期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网上延续注册。申请人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WWW.CCOST.COM)进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点击“注册造价工程师个人登录”,选择“延续注册”,填写基本情况并上传相关扫描文件,确认无误后打印《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双面打印),并点击“延续注册上报”,完成网上数据申报。 (二)聘用单位在申请表上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人持《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等资料到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申报延续注册。 (四)凡持有注册建造师、监理师、结构师、建筑师等证书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必须注册在同一个单位。未注册在同一单位的,一经发现将不予延续注册,并记入不良行为。 (五)逾期不办理延续注册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公布其注册证书失效。 三、申报材料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原件)和注册期内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申请人现注册期内的工程造价工作业绩证明材料(近两年完成的盖有本人执业印章、执业单位和建设单位公章的两个建设工程工作业绩报告封面复印件)。 (五)申请人近三个月内社保部门确认的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凭证。 四、受理时间 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为受理时间,逾期未报送延续注册申请材料的,后果自负。 延续注册领取证章时间,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批准合格后,方可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将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另行通知。 五、资料报送地点 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四楼6号窗口。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何 玲 联系电话:63672118 罗光耀 联系电话:63672143 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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