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 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 渝建〔2017〕639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轨道各参建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要求,强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以下简称:关键节点)施工前风险预控措施,提升关键节点风险管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的通知》(建办质〔2017〕68号)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明确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原则。关键节点是指轨道交通工程开(复)工,或施工过程中风险较大、风险集中,或工序转换时容易发生事故和险情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关键节点风险管控要坚持全面识别、重点管控、各司其责、强化落实的原则。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单位要将开展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作为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的重要手段。(二)规范开展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单位应严格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GB50652-2011)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GB50722-2011)等制度规定和标准规范,对工程施工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实施风险管控。(三)强化关键节点风险管控责任落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严格控制施工风险。二、明确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内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单位要按照工程自身风险、周边环境特点及危险程度,确定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的具体内容。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内容至少应包括:勘察和设计交底的完成情况;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和专家论证情况;监测方案编制审批及落实情况;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情况;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周边环境核查和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材料、施工机械准备情况;项目管理、技术人员和劳动力组织情况;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和救援物资储备情况;相关工程质量检测资料;法规、标准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三、严格执行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程序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应由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第三方监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清单。施工单位根据《关键节点分类清单》(见附件1),编制《关键节点识别清单》(见附件2),报监理单位审批。(二)自检自评。施工单位对照经监理单位批准的《关键节点识别清单》,对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自检自评,并在《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表》(见附件3)自检自评部分,填写相关内容。自评结果符合要求的,将填写好的《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表》报监理单位。(三)监理预检。监理单位对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进行预核查,并在《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表》监理预检部分,填写相关内容。预检结果符合要求的,将填写好的《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表》报建设单位。(四)正式核查。建设单位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和标准规范,组织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第三方监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开展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并填写《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表》正式核查部分。核查结果符合要求的,经上述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表》上签批后,方可进行关键节点施工;未通过核查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核查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核查。四、强化风险管控保障措施(一)明确工作职责。参加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的人员,应严格按照建质〔2010〕5号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对涉及到的施工条件逐项进行核查,形成明确核查意见和书面核查记录(包括影像资料),并对签署的核查意见负责。(二)加强督促检查。市安全总站、市质监总站和市轨道办要切实督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单位做好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工作,对关键节点风险管控不到位、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突出、施工现场存在较大实体安全隐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全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工作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附件:1.关键节点分类清单2.关键节点识别清单3.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表 附件1-3.doc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