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资质代办
当前位置:重庆资质代办_建委办事指南_资质转让 > 重庆资质 > 重庆建委通知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转发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
    浏览: 该信息长期有效发布时间:2018-04-24
  • 区域:重庆
  • 联系人:飞云 106.87.43.*重庆市电信
  •   
  • 加QQ1538443685,微信gc668com
    或拨打电话18996352969
    获取详细信息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关于转发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清单(试行)》的通知 渝建质监〔2017〕047号 各区县(自治县)质监站,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质监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清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即日起,各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清单(试行)〉的通知》(渝建〔2017〕488号) 的要求开展工作,实现质量监督检查标准化管理,推动参建各方主 体责任落实,提升全市建设工程质量。 二、在日常巡查、抽查、专项检查时,应把本通知所列《清单》(附件2)中有关质量监督检查重点行为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检查以“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清单》(附件2)所列检查项不能取代各质量监督机构正常开展的质量监督工作(包括诚信综合评价)。 三、各质量监督机构应切实加强监管,建立重点行为联席处置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做好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治,严格督促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按各自职责履行本通知的规定。建立重点行为检查信息报送制度,每半年(7月20号前报送上半年,1月20号前报送上一年度下半年)汇总本地区清单检查基本情况,分析重点、难点问题,提出下一步措施建议,同时进行数据汇总(附件3),并向市质监总站总工办报送相关信息(联系人:黄沁,联系电话:63672061,邮箱:342210750@qq.com)。 四、各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开展重点行为检查,发现有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情况,应按照工作职责划分及时报告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向市城乡建委相应部门报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工程质量行为,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附件:1.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清单(试行)》的通知.rar 2.《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清单(试行)》.xls 3.《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清单汇总表(试行)》.xls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2017年10月23日

信息评论
© 重庆资质代办_建委办事指南_资质转让 渝ICP备14008751号
Powered by 工程路路发 5.5 GBK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37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