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推广应用建筑钢筋加工配送 技术的通知 渝建〔2014〕119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钢筋加工配送技术应用水平,加快推动建筑钢筋加工配送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发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按照住建部、工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3]600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推广应用建筑钢筋加工配送技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建筑钢筋加工配送的规定。凡建设工程项目钢筋加工采用非施工现场加工方式的,均属钢筋加工配送行为。建设、施工单位在委托钢筋加工配送时,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建筑钢筋加工配送实施办法(试行)》(渝建发〔2013〕95号)规定,委托通过建筑钢筋加工配送技术认定的加工配送企业,且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做好加工配送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钢筋加工配送企业应严格按要求配备加工配送设备、人员,建立试验室、持证上岗以及信息化管理等覆盖加工配送全过程质量控制制度,确保钢筋加工质量和配送效率。 二、强化建筑钢筋加工配送技术认定管理。技术认定机构要按照《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渝建发〔2010〕65号)和《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实施细则》(渝建〔2010〕163号)严格技术认定管理,合理引导钢筋加工配送产业发展节奏和规模。从事建筑钢筋加工的企业应严格按要求办理技术认定。已经具备一定加工配送实施能力的企业,可按照《重庆市建筑钢筋加工配送实施办法(试行)》(渝建发〔2013〕95号)中相关技术认定条件,提出分期建设方案,区县城乡建委认可后,按新技术认定程序纳入重庆市建筑钢筋加工配送技术认定实施计划,在一定加工能力范围内实施加工配送活动。技术认定机构要加强对承担加工配送业务企业的动态监管,做好加工配送技术应用的技术指导。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实施加工配送建设方案,做好对辖区内钢筋加工配送企业及加工配送的日常监督管理,严禁未通过认定或未列入技术认定实施计划的企业承担钢筋加工配送业务。 三、开展建筑钢筋加工配送技术应用工程示范。各区县应将推动钢筋集中加工配送技术应用作为保证高强钢筋加工质量、推动建筑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措施,扶持建立钢筋加工配送中心,鼓励处于商业闹市区或施工场地受限,以及使用500兆帕级高强钢筋的工程项目选用钢筋加工配送技术。各区县每年组织实施2~3个钢筋加工配送示范工程,逐步提高钢筋加工配送技术应用水平和应用比例。 四、落实建设各方主体推广应用职责。建设单位应积极支持施工单位选用钢筋加工配送技术,为实施钢筋加工配送技术提供必要条件。设计单位应从有利于钢筋加工配送技术规模化应用角度,积极开展标准化设计,配合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做好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应主动选用钢筋加工配送技术,与钢筋加工配送企业签订书面合同,及时提供钢筋制品配料表,建立钢筋制品进场台账。监理单位应对钢筋加工配送合同进行备案管理,加强钢筋加工质量和工程应用监督,做好钢筋制品进场见证抽样送检,严格核查加工配送企业技术认定证明文件和钢筋原材料、钢筋制品质量证明文件。 五、加强对建筑钢筋加工配送的应用监管。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钢筋加工配送应用的检查指导,每年应开展两次以上专项检查,重点打击违规违法钢筋加工配送行为,禁止建设项目将钢筋加工委托给未通过认定的钢筋加工配送企业,坚决杜绝瘦身钢筋,切实规范建筑钢筋加工配送技术应用。各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入场钢筋制品的质量抽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