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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 该信息长期有效发布时间:201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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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建质监〔2013〕036号 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13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建发〔2013〕33号)相关要求及近一年多来总站信息化监管措施施行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检测行业,强化检测机构远程视频监控、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和检测报告上传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检测远程视频监控管理,规范检测行为 (一)各检测机构应认真按照《关于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远程视频监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建质监〔2011〕027号)要求,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视频监控工作,核实视频监控实际范围,确保样品清晰可见,并及时完善“检测机构视频监控范围记录表(附件1)”,于2013年6月20日前传真至市质监总站。 (二)为便于视频管理工作,各检测机构按要求修改视频监控监视器通道名称,视频通道名称按照“机构简称+分场所代码+试验室名称”方式修改,如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检测中心力学试验室监控通道名称修改为“总站A大公馆力学室”,存在几个同名试验室时,末位加数字区分,如“总站A大公馆力学室1”。 (三)查看视频监控监视器显示时间是否与标准北京时间一致,确保两者显示时间同步。 (四)确认视频图像是否传输到市质监总站监控室。各检测机构每天至少巡视一次,并做好书面记录备查;确认方法为在待机状态下,点击鼠标右键→主菜单→管理工具→在线用户,若在线用户中存在市质监总站监控室服务器IP地址(192.168.1.20或192.168.1.21),则视频图像传输到市质监总站监控室,若未看见上述两个IP地址之一,请及时与联通网络公司或视频设备安装公司联系,尽快排除故障,同时做好相应记录,记录格式见附件2。 (五)因故中断视频上传,请按下列程序处理: 1.若为有计划的中断视频上传,如更换单位地址等情况,务必于中断日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市质监总站,说明事由及中断时长,恢复视频上传后及时报告; 2.若为突发性中断视频上传,如突然停电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电话报告市质监总站,待情况排除后及时报告,同时做好书面记录备查; 3.未知视频上传中断情况下,接到市质监总站通知后,请及时查看监控系统电源、网络接口等是否异常,并于接到电话后半小时内将情况报市质监总站。若仍未恢复上传,要及时与联通公司网络报修处联系,联通公司报修处故障24小时申告电话:86185119、110019,及时跟踪、了解故障排除情况,同时记录好故障及故障处理情况(整理好有关资料备查),联通公司工作人员确认传输线路无故障后,检测机构应及时报告。 (六)视频监控应覆盖收样环节和检测环节的整个过程。收样环节应监控样品进出收样大厅的整个过程,包括样品规格、数量、样品唯一性标识、分样留样等;检测环节应监控整个检测过程,包括检测环境调控及记录、制样过程及标识、样品规格数量、样品编号、检测人员数量、使用的仪器设备、原始记录、检测程序及方法等。 二、加强检测数据自动采集上传管理,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可靠 (一)各检测机构要认真按照《关于安装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和检测信息管理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建质监〔2011〕060号)要求,建立和完善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的管理制度,确保采集仪满足正常工作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并及时完善“自动采集设备安装情况统计表(附件3)”,于6月20日前传真至市质监总站。对渝建质监〔2011〕060号文件中明确要求安装数据自动采集的6项检测项目原始数据必须通过自动采集仪上传。 (二)出现异常情况导致自动采集仪不能正常工作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市质监总站,并通知采集仪安装单位及软件服务公司及时研究解决,在此期间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单独建立台账,保存好原始记录,并于故障排除后2日内按检测分类代码分类、报告编号顺序填写“自动采集数据未上传检测报告统计表(附件4)”,存档备查。 三、加强检测报告上传管理,严防弄虚作假行为 (一)报告上传范围 各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有加盖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检测资质专用章的检测报告均应按如下要求分类上传: 1.检测管理软件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的A、B类报告,打印报告后会自动上传到监管平台; 2.其余检测报告均按C类报告要求上传。 各检测机构可登陆“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网址:http://219.153.125.226:82)查询自动采集数据、检测报告上传情况,若有疑问及时与软件开发公司联系,联系电话:(023)63606560。 (二)系统中未包含检测项目处理 系统中未包含的检测项目,检测分类代码按《关于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建质监〔2012〕010号)要求执行,添加到系统后完成委托收样、委托编号、样品编号、报告编号等工作,检测完成后按自行编制报告格式(Word文档或Excel电子表格)导入系统,上传到监管平台。 (三)报告上传时限 打印正式检测报告后,应确保该检测报告已上传到监管平台。 (四)检测管理软件故障处理 因检测管理软件或服务器等设备故障,不能完成样品收样、报告出具等工作,应及时书面报告市质监总站,并通知采集仪安装单位及软件服务公司及时解决、处理。在此期间应单独建立台账,通过非系统方式完成收样、样品自编号等操作,可向委托方出具书面检测结果通知,不得出具检测报告。故障排除后,应先将自编号样品按收样顺序录入系统(收样日期、检测日期及报告日期以实际时间为准),完成报告上传等工作,在自编号样品未全部录入系统前,不得新收样品。在这期间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在故障排除后2日内按检测分类代码分类、报告编号顺序填写“非系统方式临时收样统计表(附件5)”,存档备查。 四、加强监管,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市质监总站将对视频监控、数据自动采集和报告上传出现故障的检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对社会投诉较多、检查发现问题较多、检测参数(出具报告量)与检测人员数量之比较大、设备配备与检测量不相符的检测机构实施差别化管理,增加监管频次,同时不定期开展全市检测机构信息化工作执行情况巡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通知有关要求,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存在下列行为的检测机构将视情况给予全市通报、限期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撤回检测机构资质等处罚。 (一)不按规定使用远程监控系统、保存视频记录信息的; (二)故意中断或损坏监控系统、改变摄像头位置、删除或破坏监控系统记录的; (三)不配合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复制录像资料的; (四)监控平台发现收样、检测行为不规范,检测报告未及时上传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联系人:包中学,联系电话(传真):(023)68808391 附件:1.检测机构视频监控范围记录表.doc 2.年 月检测视频上传检查表.doc 3.自动采集设备安装情况统计表.doc 4.自动采集数据未上传检测报告统计表.doc 5.非系统方式临时收样统计表.doc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201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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