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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变形监测的监督提示
    浏览: 该信息长期有效发布时间:201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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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变形监测的监督提示 随着我市超高、超大建筑工程的日益增多,设计对水文地质准确把握和基础施工质量优劣对构筑物安全投用的影响亦逐步增大,而地基与基础的不均匀沉降又极易造成建筑物倾斜、裂缝,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针对此类情况,为加强建筑工程变形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质量风险,特作如下监督提示: 1.督促参建单位用于工程变形测量的仪器、设备必须经国家认可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2.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3.0.1条和第10.3.8条(强制性条文)、《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第3.0.1条(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3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坡上建筑物(包括高边坡)等,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应进行沉降变形观测;使用期间的沉降变形观测,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按观测方案实施。 3.根据2011年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8.3.2条的要求,现浇结构中的墙、柱的垂直度允许偏差,分为层高和全高两方面进行控制,当层高≤5米时,层高的允许偏差偏差为8mm;当层高>5米时,层高的允许偏差偏差为10mm;建筑物全高的允许偏差为H/1000,且≤30mm。各参建单位应加强对垂直度的质量控制。 4.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设置固定的变形监测点,定期对沉降变形情况进行观测,并随工程进度对主体结构的垂直度进行监测;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采用不同的仪器进行平行检测,并作好检查记录。质量监督人员应对监理单位的平行检测情况进行抽查。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201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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