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应用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3〕41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和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建筑节能门窗是建筑围护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民用建筑工程的节能实际效果和室内环境品质有着重要影响。为了规范建筑节能门窗工程应用行为,提高建筑节能门窗工程质量,现将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应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筑节能门窗生产制造管理,提高建筑节能门窗及部品质量 (一)建筑节能门窗组装生产企业应提高生产设备自动化水平,建立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组装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规范与管理规定组装生产建筑节能门窗,不得使用已被国家及本市禁用的型材、玻璃、密封材料和五金配件等部品,不得在施工现场加工制作建筑节能门窗。 (二)建筑节能门窗用型材生产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提高型材产品质量,在生产过程中不得采用劣质原材料,不得仿冒生产其他单位或品牌的型材。同时,应规范型材生产供应行为,加强型材包装及保护膜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与管理规定要求在包装及保护膜中详细标明型材的种类及其适用范围,在供应过程中不得以次充好,不得以装饰门窗用型材冒充建筑节能门窗用型材。 (三)中空玻璃生产企业应加强中空玻璃生产过程管理,确保密封胶、胶条、间隔框、干燥剂等材料及部品的性能和安装满足《中空玻璃》(GB/T1944)规定,防止中空玻璃出现结露等质量问题;同时,应切实规范中空玻璃生产供应行为,确保中空玻璃及其原片玻璃的种类、型号和技术性能满足设计文件与订购合同要求。 (四)市建筑节能协会应充分发挥自律作用,组织会员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提升建筑节能门窗生产安装水平,规范建筑节能门窗市场行为,促进建筑节能门窗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