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关于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 有关注意事项的提示 各区县质监站、各市外入渝工程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市外入渝工程监理企业行为,加强市外入渝工程监理企业的管理,根据《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渝建发【2011】129号),现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只有在我市进行登记备案并经过市城乡建委审批通过以后方可在我市承接监理业务,进行监理活动。 1、经过市城乡建委审批通过以后的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市城乡建委颁发《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证》,备案人员以市城乡建委核准的《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申请表》和《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变更审核表》上的人员为准。 2、入渝登记备案证的有效期以证书上的打印日期为准。 二、市外工程监理企业承接监理业务后,必须在签订监理合同10日内在市城乡建委办理项目监理登记手续(详见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政务办理中心→04质监总站窗口→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办事指南)。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高级职称,并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三、各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渝建发【2011】129号文件的要求,负责对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在其所辖区域内的监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及时办理项目监理登记手续,并核查监理人员是否与《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项目监理登记表》一致,若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48号)和《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渝建发【2011】129号)进行处理。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