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商品住宅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质监站,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质监站: 近段时间以来,我市发生多起因商品房质量问题引发的业主群体投诉事件,所涉及的质量问题较多、影响面广、处理难度较大,业主反响强烈,影响社会稳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在建商品住宅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改善商品房质量状况,提高市民对商品房的满意度,按照市城乡建委有关文件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强在建商品住宅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实施差别化监督管理 各区县质监站应高度重视商品住宅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按照建设部5号令要求,对商品住宅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加大监督力度。监督抽查重点包括: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质量管理履职情况;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建筑原材料进场验收情况;按图施工情况;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及主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等。实施差别化监督管理,一是加大对诚信较差的开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所施工项目的监管力度;二是对群众投诉较多的部位和分项工程加强管理。 二、加大质量通病防治力度 各区县质监站应严格执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要点》(2009年版)的规定,结合质量投诉热点科目督促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商品房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并监督抽查其执行情况,凡不符合规定的坚决要求整改,减少质量通病发生率。 三、强化分户验收 各区县质监站应按照《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指南》(第二号)等文件要求,监督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及时成立分户验收小组并制定分户验收方案,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组应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随机核查。分户验收合格后,各区县质监站应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发现不合格时应督促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四、高度重视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 按照《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行为评价标准》要求,对商品住宅工程施工企业实施诚信评价,促使施工企业加强自身质量管理,提高商品住宅工程质量水平。 五、严格执行初装饰交房标准 贯彻落实市城乡建委《关于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的通知》(渝建发〔2007〕226号)文件要求,规范商品住宅工程装饰标准,确保装饰质量满足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六、妥善处理质量投诉 各区县质监站应积极妥善处理质量投诉,要高度关注与商品住宅质量有关的舆情,认真收集舆情信息,增强工作主动性,及时消除误会,化解矛盾。对市民反映或媒体曝光的质量问题,要及时核查,限时处置,并适时公布核查处置情况。各区县质监站应成立商品住宅质量投诉应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监督员齐抓共管;针对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发现问题及时启动,确保社会稳定和谐。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