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关于进一步强调禁止人工挖孔灌注桩使用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站,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安全站,各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七号)》(渝建发[2011]133号)的规定,从2012年7月1日起,人工挖孔灌注桩因安全隐患突出、工作效率低被列为落后技术,已禁止使用。目前,我市大多数工程项目执行情况较好,但也存在个别项目执行不严的现象,给施工安全带来隐患。为加强我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现将我市禁止人工挖孔灌注桩使用的相关规定再次强调如下: 一、2012年7月1日起,人工挖孔灌注桩禁止用于建设工程〔确因施工技术、现场条件限制不能采用机械成孔的项目,以及开挖孔径大于1.2m(含1.2m)且深度不超过3m(含3m)的岩石地基的成孔项目除外〕。 二、受施工技术、现场条件限制不能采用机械成孔的项目必须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由施工单位编制人工挖孔灌注桩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相关要求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方案论证通过后方能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 三、施工单位在实施机械钻孔灌注桩之前,要严格按照设计、地勘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尤其是在高回填区域,该采取压实措施的一定要按要求压实到位,以免作业场地内出现区域塌陷,发生事故。同时要按要求编制针对性强、易操作的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施工安全。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工程项目,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查处,并将计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参建的相关单位及项目不得参与建筑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落后技术 人工挖孔灌注桩 安全 通知 抄送:委领导,委办公室,建管处。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办公室 2012年8月8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