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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质量安全培训工作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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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全市质量安全培训工作,明晰培训职责,提高培训效率,形成分工合理、相互配合、高效运行的培训体系,确保培训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我委已下发的《关于印发〈重庆市2012-2014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质量安全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建发〔2011〕118号)文件精神,现就全市质量安全培训工作领导机构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质量安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 组长:李 明 市城乡建委副主任 副组长:任和万 市城乡建委安委会副主任 周锐角 市城乡建委科技教育处处长 周 刚 市城乡建委建筑管理处副处长 向渝春 市城乡建委建筑管理处副处长 成员:邹云华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站长 邱 峰 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站长 阎国际 市建筑管理总站站长 龚 毅 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主任 职责:按照统一思想、分工协作、整体推进的原则,统筹指导培训工作的开展。 二、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建筑管理处),由任和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科教处、建管处、市质监总站、市安全总站、市建管总站、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区县城乡建委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科教处、建管处协助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管理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县城乡建委、市建管总站、市质监总站、市安全总站、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为培训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可委托相关协会、大专院校等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具体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培训牵头单位的具体职责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职责: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和指导培训工作开展,包括培训计划汇总、培训任务分解、培训情况通报、检查培训工作等。 (二)建筑管理处职责:负责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科技教育处职责:负责审核培训计划和核发培训合格证,负责培训收费标准的备案审查工作。 (四)市质监总站职责:牵头负责各级建筑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管人员,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有关负责人和质量专职管理人员(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外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人员除外),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督促、指导质量培训工作。 (五)市安全总站职责:牵头负责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管人员,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有关负责人和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外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人员除外),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安全培训工作。 (六)市建管总站职责:牵头负责外来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人员的培训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做好一线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职责:协助科技教育处开展工作,负责培训大纲、合格证书信息化管理等。牵头负责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等其它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八)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职责: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牵头负责区县城乡建委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市管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九)区县城乡建委职责:牵头负责区县管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含市管项目)的培训工作。 (十)牵头单位职责:负责组织培训计划、培训大纲、试题库的拟定和培训考试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培训工作,统计汇总并及时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培训工作情况。 (十一)培训机构职责:针对不同培训对象,负责具体编制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和题库,会同牵头单位摸清培训人员数量,明确培训目标、课时安排、培训内容和要求等,具体实施培训工作。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谁牵头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培训责任,提高培训质量。同时,按照“方便可行、成果共享”的原则,实行培训成果信息共享,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立足自身职责,认真研究,努力推进培训工作的开展,及时完成各项培训工作任务。市城乡建委将把本次培训工作列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培训牵头单位应落实专职人员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协调、对外联络、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至少明确1名责任领导及1名固定工作人员,并于本通知下发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责任领导和固定工作人员名单报送至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李德胜;联系电话:63100322;传真:63100322)。 (四)培训牵头单位应负责选定好培训机构,选定的培训机构须报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一同报送培训机构的场所、培训教学设施及办公条件、培训教师详细情况。 (五)培训牵头单位应针对不同培训对象认真组织制定培训计划(主要包括培训机构、培训人员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师资选定、实施具体步骤、经费预算、经费来源、培训激励政策的建议等内容),并按目标任务时间将培训计划和物价部门备案的培训收费标准一并报送至市城乡建委科教处审核(联系人:沈李智;联系电话:63862949;传真:63603771)。培训单位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培训计划,并于开班前1周向市城乡建委科教处报送办班备案表等相关材料,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认真落实《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规定,从相关企业职工工资总额1.5~2.5%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培训经费,确保培训工作有序开展。 (七)加强本次专项培训与推行“平安卡”管理制度的初期发证工作相结合。各培训班结束时,由培训牵头单位组织进行考试,试题从牵头单位的题库中抽取形成,在考试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发布成绩;对成绩合格学员,核发《重庆市城乡建委建设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同时,成绩合格人员可直接向区县平安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平安卡”,“平安卡”申请发放的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2012年全市质量安全培训工作任务分解表38附件.doc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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